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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1985-4-5 17:07:38 (1985年4月5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彭冲 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和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

 




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1985-4-5 17:07:38


 
        
    (1985年4月5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彭冲
 
    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和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附件一,都确定在1997年我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在本次大会审议批准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之后,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工作也随即提到议事日程。
    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我国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之后,将采取一系列特殊政策,以保持香港的稳定和繁荣。联合声明第三款以及附件一中,已就此作了阐明。我国对香港所采取的基本方针政策是一项长期的政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50年不变。因此,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来保证这些基本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考虑到基本法的起草工作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主席团常务主席建议主席团提请本次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以便早日着手进行起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是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律。在起草过程中将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因此建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由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各方面人士和专家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名单,因为还需要同各方面充分酝酿协商,建议在这次大会以后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公布。
    大会秘书处根据常务主席的意见,起草了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草案,建议提交各代表团审议、修改后,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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