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商法

旗下栏目: 商法

刍议汽车安全气囊产品责任之举证(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发布时间:2017-06-20
摘要:目前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产品存在缺陷,二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三是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相对啤酒瓶突然爆炸伤人等简单类型的产品责任纠纷而言,汽车该特殊产品由于零部件繁多、构造原

  目前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产品存在缺陷,二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三是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相对啤酒瓶突然爆炸伤人等简单类型的产品责任纠纷而言,汽车该特殊产品由于零部件繁多、构造原理较为复杂等原因,案件类型较为特殊,其举证责任比啤酒瓶伤人此类简单案例的举证责任更高、要求更为严格。处于防止滥用诉讼权利和体现诚实信用原则之要求的角度,须在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前提下才能提出诉讼请求,尽管当事人不可能在诉讼开始时就提供充分的证据,尽管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可能出现无法证明或者经过证明不存在的情况,但诚实信用原则仍然要求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承担一定的真实义务。故在目前我国“谁主张、谁举证”的传统举证分配制度下,如果受害者因汽车安全气囊发生事故而欲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一定要证明该汽车的安全气囊存在缺陷、被侵权人因该安全气囊而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该安全气囊的缺陷与被侵权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方完成其举证责任。由于受害者并非汽车领域的专家,往往在出现事故后为维权益再去了解有关安全气囊的相关知识,且由于了解渠道、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受害者了解到的往往只是安全气囊领域的浅显知识,处于该领域的劣势地位。对于因汽车安全气囊出现事故而造成受害者损害的事实,受害者能够予以证明,但是,对于安全气囊是否存在缺陷、如果存在缺陷则损害结果与安全气囊缺陷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受害者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如此看来,在目前我国“谁主张、谁举证”的传统举证分配制度下,受害者将面临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在笔者统计的29起已起诉案件中,就出现了6起因法院将以上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完成,而原告无法完成该举证责任,最后导致在该6起案件中,出现5起案件的原告败诉、1起案件的原告因面临败诉风险而撤诉的不利法律后果。

  此外,在汽车安全气囊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是否进行司法鉴定以及鉴定意见如何,都会影响到受害者的举证程度。在搜索到的29起已向法院起诉的案例中,仅有2起案例中的受害者在向法院起诉前,曾经自行委托相关鉴定部门对汽车安全气囊进行了鉴定,其中,有1起案例中受害者申请鉴定的事项不详,鉴定的意见为:“事发时涉案车辆安全气囊全部未开启,车门全部能打开,四车门门锁全都完好”,可见该鉴定意见只是对涉案车辆的现状作出客观描述,并未对涉案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发表客观评价;而另1起案例中受害者委托鉴定部门对涉案车辆的质量进行鉴定,鉴定的意见为:“受害者驾驶的涉案车辆发生事故时安全气囊未张开,属产品质量瑕疵所致”,虽然该鉴定意见已对涉案车辆质量问题作出了客观评价,但“瑕疵”与“缺陷”并非同一概念,鉴定认为安全气囊未张开、属产品质量瑕疵所致,但仍不足以证明涉案车辆的安全气囊存在缺陷,该鉴定意见仍然难以被法院采信。在司法实践中,对涉案车辆进行鉴定的鉴定意见往往是法院采信并认定涉案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直接证据,而鉴定与否、如何鉴定,都会影响到受害者的举证,导致其举证难。

  2、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难

  在进入司法程序后,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开始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而鉴定部门对于汽车安全气囊进行司法鉴定,是在其读取汽车行驶记录仪中的相关电子数据后,通过对相关数据进行各种对比分析,再结合鉴定所依据的标准、鉴定的事项等,最后得出安全气囊是否存在问题的鉴定意见。司法实践中发现,在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汽车安全气囊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亦存在鉴定难的问题。

  (1)因安全气囊安全性能标准的缺失导致鉴定标准的缺失

  关于安全气囊安全标准的制定,由于汽车安全气囊本身的结构比较复杂,各国在标准制定上都很严谨。美国用了十余年的时间制定相关标准,直到1984年,美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才在“联邦汽车安全标准”中增加了关于安装气囊的要求。从此,安全气囊的发展和使用有了第一个明确的法律准则。此后,欧洲、日本以此为蓝本也对汽车安全气囊进行相应立法。我国相关部门一直在对气囊的安全标准进行研究,但尚未出台相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1999年10月28日,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关于正面碰撞乘员保护的设计规则》,其中明确提出对汽车乘员在发生汽车碰撞时的安全标准。2006年4月,3个涉及安全气囊零部件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出台,但它仅规定了单独某一零部件的试验方法等,属于零部件在装配前的试验标准,而不是整个安全气囊集成系统的评价标准,并不能作为判定气囊制造质量是否合格、气囊与具体车型是否相匹配的依据,更不能作为判定事故发生后安全气囊是否应该打开的依据。

  目前,我国尚未针对汽车安全气囊系统出台安全性能认定标准,只有汽车生产者为通过检测各自制定了企业标准。一般而言,为了降低自身风险,生产者在制度其车辆的企业标准时,都会将相关参数降低。当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时,接受鉴定的鉴定部门往往明确表示要求由委托法院提供鉴定所依据的相关标准,否则拒绝进行鉴定或是表示无法进行鉴定。在没有国家标准、只有企业标准的情况下,为了进行鉴定,部分法院只有提供企业标准作为鉴定的依据。但是,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为提供鉴定依据的企业标准相对而言本身不具有足够的说服力,或者说容易让人产生合理怀疑,在此情况下得出的司法鉴定也就难以令人信服。

  (2)鉴定部门及其人员的鉴定条件专业与否难以保证

责任编辑:刘博晓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