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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汽车安全气囊产品责任之举证(4)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发布时间:2017-06-20
摘要:由于是受害者选择的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启了诉讼的源头,从防止滥用诉权和体现诚实信用原则角度出发,就不能完全免除受害者的举证责任,但完全由受害者举证亦显失公平。因此,对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如果存在缺陷则

  由于是受害者选择的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启了诉讼的源头,从防止滥用诉权和体现诚实信用原则角度出发,就不能完全免除受害者的举证责任,但完全由受害者举证亦显失公平。因此,对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如果存在缺陷则损害结果与产品缺陷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两个举证责任要件,如果采取形式上由受害者完成、实质上由生产者完成,则较为公平。原告作为举证人,应该初步完成其举证责任,但是,只要原告在形式上完成了举证责任,如该汽车安全气囊在发生事故时客观上并未弹出或乱弹出或未安装安全气囊,并造成了受害者的受伤甚至是死亡,那么,就可以视为原告已完成其举证责任,剩下的举证责任再转移给生产者,由生产者来证明其安全气囊不存在缺陷、该缺陷与受害者的受伤或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否则,视为生产者举证不能。

  2、由三方在场、两名以上鉴定人员采集鉴定数据

  进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时,在受害者、生产者、法院三方同时在场情况下,由法院开启封存的电子数据,由鉴定单位两名以上专业鉴定人员在场用相关鉴定专业设备读取鉴定所需相关数据并封存,完成对安全气囊相关电子数据的采集,且对全程录音录像,以保证电子数据采集的原始、完整性。回到鉴定单位后,再由该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共同启封、比对分析相关电子数据,最后得出鉴定意见。

  法律上,最危险的事情是对危险的责任给予漫不经心的放弃追究。侵权法并不是冷冰冰的文字条款,它是一套约束人之行为的伦理规范体系,而正义恰是检验这套体系能否引领人们向“善”的永恒标准。相信在追求公平正义的法治历程中,我们的法能够为人之利益而制定,在不断摸索中走向成熟。

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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