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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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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阳市昌泰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桂祥、杨保生及原审被告李玉凤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9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昌泰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卫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庞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鸣,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9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昌泰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卫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庞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鸣,男,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祥,男,67岁,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保生,男,52岁,汉族。

原审被告李玉凤,女,51岁,汉族。

上诉人安阳市昌泰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桂祥、杨保生及原审被告李玉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瓦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阳市昌泰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阳市昌泰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上诉人安阳市昌泰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