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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终字第688号 
 
 委托代理人靳万保,河南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军。 
 委托代理人邓超杰、王彬彬,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侯国亮、郭卫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侯国亮及其委托代理人靳万保、上诉人郭卫平、被上诉人王建军的委托代理人邓超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49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胡乔琳 
 审 判 员 蒋晓静 
 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