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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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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丽与河南省京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小字第113号 原告候丽,女,1985年6月19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京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朝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亚涛,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睢朋,河南金年华律师事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小字第113号

原告候丽,女,1985年6月19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京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朝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亚涛,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睢朋,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候丽与被告河南省京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候丽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京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候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候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候丽负担。

审判员 刘 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若飞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