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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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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兰刑执字第2-1号 移送单位:兰考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宋某某,男,1973年5月8日生。 由于被执行人宋某某未按生效的(2013)兰刑初字第427号刑事判决书履行缴纳罚金义务,兰考县人民法院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兰刑执字第2-1号

移送单位:兰考县人民法院。

执行某某,男,1973年5月8日生。

由于被执行某某未按生效的(2013)兰刑初字第427号刑事判决书履行缴纳罚金义务,兰考县人民法院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宋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411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随成

审判员  逯建伟

审判员  卞国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