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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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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念恩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2013)滑刑初字第610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念恩,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2009年12月3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1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

(2013)滑刑初字第610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念恩,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2009年12月3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1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林,河南亮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监诉(201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念恩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念恩及其辩护人李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9月16日下午十六时许,被告人杨念恩和被害人杜某某在道口镇贸易路菜市街十字路口因债务纠纷发生打架,被告人杨念恩将杜某某左耳膜穿孔,经鉴定,杜某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已构成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杨念恩因犯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7月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同年8月12日被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民事部分已撤诉。

以上事实,被告人杨念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等四人的证言,书证:刑事判决书一份,滑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诊断证明书,滑县公安局鉴定结论书、安阳市殷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杨念恩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且已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念恩因债务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杜某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且已构成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念恩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民事部分已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刑初字第453号刑事判决书中第四项“被告人杨念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中缓刑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杨念恩犯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务罪所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六天。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14年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冯建领

审判员  王士玲

审判员  贾 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