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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存逾2500万元 团伙作案主犯获刑15年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7-16
摘要:非法吸存逾2500万元 团伙作案主犯获刑15年
  将“客户群体”主要目标确定为老年人,冒用多家公司作为借款方,大肆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纳资金达2536.3万元,220余名受害人中三分之二为老年人,投资客户大额资金无法返还。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这起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其中,主犯杜某被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2013年7月,被告人杜某、梁某在乌鲁木齐市通过代办公司注册成立新疆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由被告人梁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杜某负责公司全盘业务及资金,被告人白某担任公司出纳,被告人邢某、吴某、张某担任经理,并通过发放宣传单、报纸刊登广告的方式,对新疆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经营方式进行宣传,即而新疆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冒用“西安某实业有限公司”、“伊川县某钢材有限公司”、“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借款方,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纳资金2536.3万元,支付出借人月息1.2%-1.5%不等的高额利息。此案受害人220余名,其中三分之二为老年人。

  此案中,被告人邢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25.9万元,被告人吴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72.5万元,被告人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0万元。

  被告人杜某将吸收的集资款除50万元转给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向被害人支付利息近169万元外,其余款项均打入被告人杜某或其本人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内,用于其继续在外地开办担保公司或者借与他人、购买汽车等挥霍,致使投资客户大额资金无法返还。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查封部分涉案款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与被告人梁某成立新疆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不具备融资性担保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进行虚假宣传,冒用借款方面向社会非法集资。其将吸收来的客户资金直接打入个人或控制的账户内进行占有、支配,将客户资金借贷给他人开办投资担保公司或者将客户资金借与个人、购买高档汽车、个人挥霍等,致使大额集资款无法返还。故被告人杜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取让客户经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投资,并致大额集资款无法返还,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经法院核查,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数额为2367万余元。

  被告人梁某在担任新疆某投资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其主观上虽不具有非法占有投资款项的故意,但对该投资担保公司以高额利息吸纳不特定人群资金的经营模式是明知的,并负责公司营业执照和相关手续的审验,导致大额客户资金无法返还。其行为客观上扰乱了社会金融秩序,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梁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应对该公司非法吸收的全部资金承担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某在共同犯罪中犯罪情节较轻,又未分得赃款,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初犯,可对其从轻处罚。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杜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白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邢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梁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吴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白某、邢某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此案被告人在供述中明确表明,该公司的客户群体主要是老年人,利用老年人法律和金融知识欠缺,并容易轻信于人的特点来进行非法集资。因此老年人投资与理财一定要谨慎,要和家人儿女多商量,选择具有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或经批准允许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机构进行投资理财,同时提高风险意识,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一夜暴富”的所谓投资项目尤其要提高谨慎。对所承诺的收益率大幅超过同期社会平均利率水平的高息诱饵不动心,同时对熟人或亲朋的热心推荐仔细甄别不轻信,从源头保障个人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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