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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外地人都赶出去”?北京求贤村于法于理都站不住脚_检察蜀黍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检察官蜀黍 发布时间:2017-07-17
摘要:据中国青年网报道,一则《北京某村对外来人口收费》的通知流传于网络。该通知中称, 为完成外来居住人口为零的指标, 外来人口、店面每人每月需交 2000元,决定自8月1日开始实施。 通知显示,经该村村党支部、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决定,对外来居住人口包括

据中国青年网报道,一则《北京某村对外来人口收费》的通知流传于网络。该通知中称,为完成外来居住人口为零的指标,外来人口、店面每人每月需交2000元,决定自8月1日开始实施。


“把外地人都赶出去”?北京求贤村于法于理都站不住脚_检察蜀黍


通知显示,经该村村党支部、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决定,对外来居住人口包括大棚、饭店、小吃部和各种服务店面及外来打工人员等,一律进行单月收费制。具体收费方法为“大棚每人每月交2000元;门脸、饭店每年交5000元,每人交1000月;外来居住人口每人每月交2000元。

通知声称:凡不按此规定执行者,执行人员有权停止一切服务项目,并将当事人限期搬出本村。此决定定于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通知落款为北京求贤村村委会7月12日。

完全能理解求贤村为维护北京市最美乡村称号所做的努力,外来流动人口增多确实会给当地治安、环境、卫生以及邻里关系带来困扰,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对当地原村民而言,完全合情合理。

“把外地人都赶出去”?北京求贤村于法于理都站不住脚_检察蜀黍

但是简单粗暴的采用“一刀切”的收取高额费用,达到“外来居住人口为零”的指标,则有失公允这既剥夺了外来流动人口正当自主择业的权利,损害了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这样一份通知完全不符合法治精神。

至少有以下几个疑问需要北京大兴区某村进行解答。


第一个疑问:收取费用2000元的标准是谁规定的?该通告宣称,是该村党支部、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决定收取费用,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仅仅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没有行政强制权,无权设立罚款、征收的项目。


如果要依照标准进行收费,至少要公开每月管理费用,清洁、物业、安保等具体开支是多少,所有的管理费用不能仅仅只由外来流动人口支付,所有享受服务的村民都有义务支付。而2000元的标准,对外来流动务工人员来说,绝非一笔小数,这是变相的驱赶。


因此,以所谓集体名义收取2000元费用,如果外来流动人口真交了,没有完成外来居住人口为零的指标,是否以后又可以任性地从2000变为5000甚至10000?这其中的依据在哪?

第二个疑问:谁给了北京大兴区某村公然违背契约精神的权力?通知声称《通知》发放前已经出租的,由出租人与租户进行协商,变更出租合同,并由出租人限期交纳相关费用。要求将相关条款写入出租合同,费用直接由租户承担”。


根据我国民法有关规定,“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公然宣称要村民变更出租合同,且费用还要租户承担!这样公然违背契约精神真的合适吗?


至少从法律层面,承租户完全可以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赔偿。而这样有违法治精神的通告能堂而皇之出现,则侧面反映北京基层村干部的法治思维还亟待提高。

第三个疑问:谁给了执行人员有权停止一切服务项目,并将当事人限期搬出村的公权力?这句话的潜台词是谁要不按照该村说的来,就“停水断电”,并且组织村民采用强制手段驱赶。


威胁的意味扑面而来,作为外来流动人口,与当地村民相比,不管是力量还是人际关系自然都处于弱势地位,但是村民委员会的初衷是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它并不具备强制力和驱赶他人的公权力。


只要外来流动人口不违法,不违规,不违背公共良俗,除了具备公权力的执法机关,它有什么资格要求当事人限期搬出村?


并且,我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因此,外来流动人口的合法财产若真受到破坏,大可一纸讼书诉之法院,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北京大兴区某村的这份通告之所以引起网民关注,不仅仅是因为外来流动人口带来的脏乱差管理问题,更是因为它背后隐藏的信息:


排外,封闭,以所谓的某一个正当目标而采用非法手段,以集体的力量来压制个体的合法权益,而这些恰恰是法治社会所要坚决摒弃的!

期待北京大兴区某村,能把“外地人零指标”解释清楚!

责任编辑:检察官蜀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