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方杨民初字第105号 |
原告侯焕,女,195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杨楼乡二岗沟村。 被告赵德营,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侯焕诉被告赵德营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聚州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红伟、人民陪审员杨付安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德营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焕诉称,原、被告于1976年10月6日按照民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二子一女,长子赵红兵,长女赵红伟,次子赵红军,子女均已成家。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二人经常吵架,特别是有了孩子后,被告经常无事生非殴打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赵德营未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6年10月6日按照民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而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二子一女,二个儿子均已成家,女儿已出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已经三十余年,婚后已生育二子一女,建立起一定夫妻感情,婚后虽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故原告侯焕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侯焕与被告赵德营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侯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 聚 州 审 判 员 张 红 伟 人民陪审员 杨 付 安 二 ○ 一 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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