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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平福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新刑初字第245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平福,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振飞,河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新刑初字第245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平福,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振飞,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平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怀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平福及其辩护人杨振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5日13时许,在新野县汉华街道办事处湍口村8组,被告人田平福与邻居田××因下水道问题发生纠纷,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田平福持砖头将田君平的母亲路××、妻子刘××及弟媳陶××打伤。经鉴定,陶××头部的损伤为轻伤,其面部及右眼的损伤均为轻微伤;路××头部及双侧上肢部的损伤均为轻微伤;刘××头部的损伤为轻微伤。

另查明,2013年9月11日,被告人田平福主动到新野县公安局汉华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3年11月14日,被告人田平福和三被害人以22000元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田平福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平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田平福的供述,被害人刘××、陶××、路××的陈述,证人林××、王××、田××、段××的证言,新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新野县汉华派出所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平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田平福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平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辩护人杨振飞辩护认为,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起,双方各有过错;被告人田平福系自首;双方已达成调解,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缓刑。本院认为,上述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平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吴瑞峰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海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