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新刑初字第215号 |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力辉,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2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在家。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力辉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书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力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被告人王力辉以虚假的身份信息在中国投资咨询网上注册账号,又在河北省定州市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办理了银行卡。之后,被告人王力辉到北京市马甸市场购买了一批龙瑞折邮票,并在网络上挂贴兜售。新野县居民李晓勇在和其洽谈购买时,被告人王力辉谎称其邮票是通过正规渠道进的货,保证货真价实。李晓勇遂于2012年2月份分三次向被告人王力辉汇款75000元购买了邮票。后经鉴定,涉案的2012年《壬辰年》龙瑞邮折、《关公生平故事票品一体册》中的邮票均系伪造品。 案发后,被告人王力辉赔偿了被害人李晓勇90000元经济损失。2013年9月26日,被告人王力辉主动到新野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力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力辉的供述,被害人李晓勇的陈述,证人李×、王××、白××等人的证言,新野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汇款查询、网络截图及照片、收条、新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鉴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力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力辉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力辉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力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吴瑞峰 审 判 员 鲁小明 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海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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