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武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修刑初字第152号 |
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朝师,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修武县公安局抓获,2013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国新,男,1987年5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修武县公安局抓获,2013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被告人牛鹤,男,1985年2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修武县公安局抓获,2013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刑诉〔2013〕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朝师、陈国新、牛鹤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冬霞、代理检察员张博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8日、2013年4月30日,被告人陈朝师、陈国新、牛鹤伙同王志明、朱海红、朱金顶(三人均另案处理)先后窜至温县、修武县,将窦xx等人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盗走,经鉴定被盗柴油总价值17598.10元。该事实,有被害人窦xx等人陈述、证人毛xx等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陈朝师、陈国新、牛鹤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朝师、陈国新、牛鹤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且系共同犯罪,提请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在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幅度内判处。 被告人陈朝师、陈国新、牛鹤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8日晚上,被告人陈朝师、陈国新、牛鹤及朱海红、朱金顶(二人均另案处理)在王志明(另案处理)的纠集下,驾驶三辆车窜至温县,被告人陈朝师伙同王志明、朱金顶将郑xx、郭xx、王xx、王一x、潘x停放在温县瑞通物流园内畅茂运输公司门前的五辆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盗走,放在王志明所驾驶的越野车上,后经王志明与被告人陈国新联系,又转放在别处等候的被告人牛鹤所驾驶的小卡车上。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4907元。 2013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朝师、陈国新、牛鹤伙同王志明、朱海红、朱金顶驾车窜至修武县,被告人陈国新、牛鹤与朱海红在修武县小营工贸区踩点后,被告人陈朝师伙同王志明、朱金顶将窦xx、安xx、邢xx、汤xx、郜xx停放在大用饲料厂门前路边的五辆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盗走,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8224.40元。之后,被告人陈朝师伙同王志明、朱金顶又将吕xx、荆xx、成xx停放在六和饲料厂南门门前及薛xx停放在工贸区东南一条新修路东段的四辆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盗走,经鉴定,被盗柴油分别价值1914.30元与2552.4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郑xx陈述,2013年4月26日下午,其与郑一x出车(豫HC7680/豫HU986挂)返回到温县并加1200元0号柴油后,将车停放在了瑞通物流园大院内的畅茂汽车运输公司门前。2013年4月29日7时许,其准备开车时发现油箱盖被撬,油箱内柴油被盗空。 2.被害人郭xx陈述,2013年4月底的一天,其出车(豫HD2227/豫H057A挂)返回后将车停放在了温县畅茂运输公司门前,停车前在公司老田(田xx)加油站处加了1300元油。次日六七时许,其准备出车时发现油箱盖被撬,油箱内至少价值1300元的180升0号柴油被盗。 3.被害人王xx陈述,2013年4月底的一天19时许,其与张xx出车(豫HD2865)返回后将车停放在了温县畅茂运输公司门前,次日7时许,准备出车时发现油箱盖被撬,油箱内至少110升0号柴油被盗,后反映给了公司工作人员。当天,其公司共有五辆车的油箱柴油被盗。 4.被害人王一x陈述,2013年4月28日20时许,其与哥哥王二x出车(豫HB2592)返回后将车停放在了畅茂运输公司门前,次日6时许,准备出车时发现油箱盖被撬,油箱内价值1000元的140多升0号柴油被盗。 5.被害人潘x陈述,2013年4月25日或者26日,其送货返回后(豫HD1232 /豫H883A挂)油箱内剩有200元柴油,又加500元后停放在了温县瑞通物流园大院内的畅茂汽车运输公司门前,跟车司机李xx知道加油情况。2013年4月29日6时许,其去开车时发现油箱盖被撬,油箱内700元0号柴油被盗空。 6.被害人窦xx陈述,2013年4月28日12时许,其在沁阳市西万镇供销石化加油站将豫HC0069货车加满油后,去山西省高平市拉玉米往修武县小营工贸区大用饲料厂送,次日16时许在大用饲料厂南边路东排队等候进厂,第三日1时许,其在车上睡觉时,被前面一辆货车司机叫醒,下车后发现自己货车的油箱锁被撬,油箱内约200多升0号柴油被盗。 7.被害人安xx陈述,2013年4月28日15时许,其从滑县拉玉米往修武县小营工贸区大用饲料厂送,排队等候进厂期间,于2013年4月30日1时40分许发现其豫J31131车右侧人行道上有辆越野车,并且有人正在关车门,其感觉异常,便下车查看,发现自己车的油箱盖被撬,油箱内至少250升0号柴油被盗,在其车后面排队等候的其他四辆车同时也被盗。 8.被害人邢xx陈述,2013年4月28日中午,其从山西省长治县拉玉米往修武县小营工贸区大用饲料厂送,次日7时许在大用饲料厂南边路东排队等候进厂,第三日2时许,其在自己晋D43259车上睡觉时,有人叫其称车上的油丢了,其下车查看发现油箱锁被撬,油箱内约180多升0号柴油被盗。 9.被害人汤xx陈述,其从山西省高平市拉玉米往修武县小营工贸区大用饲料厂送,2013年4月28日21时许将豫HA1259车停放在了大用饲料厂门前的南北路路东。2013年4月30日2时许,其在车上睡觉时,另一辆大车司机将其叫醒,问其车上柴油是否被盗,其下车检查发现油箱盖被撬,油箱内至少有250升0号柴油被盗。后来附近的司机都下车查看,发现共有五辆车的柴油被盗。 10.被害人郜xx陈述,2013年4月29日早上,其在武陟县小徐岗北毛xx加油站加满油后去山西省高平市拉玉米,当天17时许,将豫H75319货车停放在修武县小营工贸区大用饲料厂厂门向南路东侧,并将车门锁好后离开,次日8时许,其回到停车的地方时发现油箱盖被撬,油箱内至少280升0号柴油被盗。 11.被害人吕xx陈述,2013年4月29日23时许,其与李一x将豫HC0763货车停放在修武县小营工贸区六和饲料厂西10米路北处后在车上休息,次日6时许,醒来后发现车左前部放着油箱滤网,打开油针发现油箱已空,共100多升0号柴油被盗,一起停放的另两辆车的柴油也被盗了。 12.被害人荆xx陈述,2013年4月29日23时许,其与王三x将豫HE1508货车停放在修武县小营工贸区六和饲料厂西路北慢车道上后在车上休息,次日6时许,醒来后发现车左前部放着油箱滤网,打开油针发现油箱已空,共70多升0号柴油被盗。 13.被害人成xx陈述,2013年4月29日18时30分许,其将豫HB2881货车停放在修武县小营工贸区六和饲料厂东路北的慢车道上,次日6时许,醒来后发现油箱盖被撬,油箱内至少100多升0号柴油被盗。 14.被害人薛xx陈述,2013年4月29日18时许,其将前一日由司机战中签名赊欠在修武县郇封镇郇封村马xx加油站加满0号柴油(油箱容积360升)且未行驶的豫HA9540货车停放在了修武县为民小区前那条路的东头,当晚21时到车上睡觉,次日6时30分许,醒来后发现油箱盖上的锁开着,油箱内柴油被盗。 15.证人郑一x证言,与被害人郑xx陈述内容相互吻合。 16.证人张xx证言,与被害人王xx陈述内容相互吻合。 17.证人王二x证言,与被害人王一x陈述内容相互吻合。 18.证人李xx证言,与被害人潘x陈述内容相互吻合。 19.证人李一x证言,与被害人吕xx陈述内容相互吻合。 20.证人王三x证言,与被害人荆xx陈述内容相互吻合。 21.证人田xx证言,其在温县瑞通物流园区内经营加油站,潘x、郑xx及郭xx经常在其加油站赊账加油,2013年4月25日、26日、28日他们三人先后各加柴油500元、1200元与1300元。 22.证人毛xx证言,其在武陟县小徐岗北经营加油站。郜xx经常在其加油站加油,2013年4月28日他以6.8元/升的价格加0号柴油338升,计款2300元,未付。 23.证人薛一x证言,其在修武县郇封镇郇封村经营加油站,加油站登记是其丈夫马xx的名字。其村薛xx经常在其加油站加油,平时都是签名赊欠,定期进行结算。2013年4月27日、30日,薛xx的豫HA9540车在其加油站各加油655升与364升。 24.证人郑二x证言,其在温县畅茂汽车运输公司工作。2013年4月28日22时许,有五辆在其公司挂靠的货车停放到了公司门口,次日5时30分许,其中一辆货车司机去开车时发现油箱盖被撬,油箱内柴油被盗,其他四辆车油箱的柴油也被盗了。听车主郑xx、郭xx、王xx、王一x、潘x讲他们各被盗1200元左右、1300元左右、800元左右、1000元左右与700元左右,共计5000元左右。 25.证人毛xx、薛一x、田xx所提供加油站记账账页,与各自证言内容相互吻合。 26.被告人陈朝师供述,2013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发哥”(王志明)与其电话联系后,以去干活为由,与一个被他称为“孩子乖”的四十多岁的中年男子(朱金顶)驾驶一辆越野车在西华县西华营镇接住其后从扶沟县上高速去了温县。在温县县城乱转至路边一个停放许多货车的大院时,其根据“发哥”要求及所教方法用卡钳将其中一辆货车的油箱盖撬开后,中年男子从车里递给其了一根软塑料管子,其又根据“发哥”要求将管子放进油箱后,听到有电机之类抽油装置的响声,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就被抽进越野车后面的白色大壶内,该大壶高一米多,宽有50厘米,听“发哥”讲能装一千多斤柴油。在该大院以相同手段共偷五辆货车的柴油,总重五六百斤,被“发哥”倒到了“胖哥”(牛鹤)驾驶并乘载(朱)海红的一辆小卡车上,后去了武陟方向。“发哥”载其与中年男子到武陟一个转盘处时,让其二人上了(陈)国新驾驶的没有牌照的广本车,后他就走了。国新驾车继续前行并先后接上“发哥”、“胖哥”与海红后,一起在武陟县城吃了早点,之后入住到了“发哥”联系的宾馆。当晚22时许,由国新驾车,其六人在武陟县城周边乱转至一个转盘处时,“发哥”、“胖哥”及海红下了车,国新将其与中年男子送到一个地方后,让其二人等“发哥”,他一人开车走了,后“发哥”驾驶越野车带着其二人去了修武的一个工业区,以相同手段在一个工厂对面的路边又偷了五辆车的柴油。偷最后一辆车时,司机在打电话,其以为被发现,将油抽光后赶紧上车离开了。后以相同手段在另一个工厂门口的路边及一条新修公路的路头又各偷了三辆与一辆车的柴油。该九辆车柴油共占越野车所载大壶的一半容积,与“胖哥”、海红会面后,又倒到了小卡车上,后两车一起从郑州上高速回西华县。在西华县“发哥”为其分款500元。 27.被告人陈国新供述,2013年“五一”期间,其前任姐夫王志明与其电话联系让接“胖鹤”(牛鹤)驾驶其豫P97896号白色江淮牌集装箱货车往巩义方向去偷柴油。当晚22时许,其根据王志明安排驾驶自己的黑色广本车在前面探路看是否有警察查车,“胖鹤”、海红驾驶其集装箱货车,王志明、陈朝师及一个其不认识的人(朱金顶)驾驶一辆黑色越野车,从扶沟县上高速,至巩义下高速,后走乡间公路到了温县的一个转盘处,其停车,集装箱货车与越野车继续前行去偷油。次日4时许,将集装箱货车与越野车停放在距离武陟县小徐岗收费站两公里处的一个大院的后面,一起乘广本车去了武陟县的一家宾馆。当晚20时许,王志明让其驾驶广本车在武陟县与修武县转看是否有警察查车后,又让其将他们送到了停放越野车与集装箱货车的地方,他与陈朝师及那个其不认识的人去开越野车了,另交待让其与“胖鹤”、海红到武陟县往修武县方向的第二个红绿灯处等候。其与“胖鹤”、海红到一个工业区附近时,见一条路上停放着许多大车,海红便电话告知了王志明,之后其三人到附近的一个公交站牌处等候。等约一个多小时即次日3时许时,其根据王志明安排,将“胖鹤”与海红送到停放集装箱货车的地方后,自己驾驶广本车去了郑州办牌照,他们驾车回了西华县。偷油时,王志明有分工安排,其负责驾驶广本车探路及接送“胖鹤”与海红,“胖鹤”与海红负责驾驶集装箱货车,王志明、陈朝师及其不认识的那个人驾驶越野车负责偷油。集装箱货车内有一个长2米、宽1米、高2米的铁皮油箱,由王志明提供,越野车内有油泵、油桶,油桶装满后再倒入集装箱货车的油箱内。王志明称广本车与集装箱货车连人带车按每趟1000元的标准向其付费,但未予支付。 28.被告人牛鹤供述,其与“发哥”系在牌场认识,后通过“发哥”又认识了陈国新。2013年4月底的一天22时许,“发哥”电话联系其让为他开车,其同意。“发哥”驾驶一辆黑色越野车接住其后,又称让为他拉拉管子(后来知道是偷油时递油管),其未答应。后“发哥”让其驾驶一辆白色集装箱小卡车往扶沟方向行驶,并让进了一个加油站,陈国新驾驶广本车也到后,“发哥”让一个叫海红的人坐上了其驾驶的小卡车,由陈国新带路,从扶沟县上高速,至巩义下高速,去了温县方向,并在一个转盘附近的加油站停下,“发哥”驾驶越野车不知去哪了。“发哥”驾驶越野车返回后,领着其去了附近都是门面房的地方,并将两车并排停放在一起,“发哥”与越野车副驾驶位置坐的一个瘦孩儿(陈朝师)下车后,越野车后排坐的一个人(朱金顶)为他们递过根管子,“发哥”将管子插到集装箱后,其听到有电机的响声,并闻到很大的柴油味,后因门面房有人出来,“发哥”拔出管子驾驶越野车就赶紧走了,油还未倒完。后“发哥”与海红打电话让往新乡方向行驶,并领着去了武陟县小徐岗转盘的一个加油站,加油后让将小卡车停放到了一个地方,之后六人找地方吃饭,并开房休息。当晚23时许,“发哥”将其与海红送到了停放小卡车的地方,后陈国新又将其二人带到一个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在一个工业区转一圈后,海红与“发哥”打电话称这里有大车,之后去了一个公交站牌处等候。一个多小时后,陈国新接“发哥”电话送其与海红去开小卡车,并交待在武陟县的转盘处等候,他自己驾驶广本车上高速走了。“发哥”以同样方法又向小卡车上倒了一次油后,由其驾驶从郑州上高速返回,并应“发哥”要求将小卡车停放到了扶沟县与西华县交界处的一个加油站,后“发哥”为其分款300元。 2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2013年4月30日7时40分及9时,对现场勘验检查时,被害人窦xx、安xx、邢xx、汤xx、郜xx各自货车均在修武县郇封镇小营工贸区大用饲料厂东侧公路路东停放,被害人吕xx、成xx各自货车在修武县郇封镇小营工贸区六和饲料厂门口西侧慢车道上停放,被害人荆xx货车在六和饲料厂内停放。 30.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陈朝师、陈国新、牛鹤对作案现场及停车、倒油的地点予以指认,被告人陈朝师、陈国新对同案犯罪嫌疑人朱海红、朱金顶予以指认,被告人牛鹤对被告人陈朝师及同案犯罪嫌疑人朱金顶予以指认。 31.修武县价格认证中心修价证鉴刑(2013)第34号、第5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本案被盗柴油价格。 32.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朝师、陈国新、牛鹤作案时均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33.修武县公安局证明,2013年5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陈朝师在周口市西华县西华营镇陈店村大街被抓获;2013年5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陈国新在周口市西华县百纳酒店被抓获;2013年5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牛鹤在周口市西华县城关镇东关村其家中被抓获。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朝师、陈国新、牛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陈国新、牛鹤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盗窃数额及流窜作案等情节,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朝师、陈国新、牛鹤所建议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朝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陈国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牛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卫 超 审 判 员 薛贵生 人民陪审员 周文林
二○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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