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武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修刑初字第181号 |
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俊杰,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2009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修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0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修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8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修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刑诉〔2013〕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俊杰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姗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俊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6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秦俊杰窜至修武县七贤镇方庄村张xx家,趁无人之机,从其家后墙的下水管道攀爬进入院内,又从院内东边墙上的下水管道攀爬到二楼,推窗进入室内,将室内的1600元钱盗走。该事实,有证人证言、手印鉴定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秦俊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提请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秦俊杰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秦俊杰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请求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1. 被害人张xx关于2013年8月16日下午14时许,其将门锁好离开家,17时许回家发现屋里抽屉被撬,1600元现金被盗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 被告人秦俊杰辩认现场笔录及照片;3.河南省修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修)公(刑)鉴(痕)字[2013]041号手印鉴定书及手印照片;4. 户籍证明;5. 抓获证明;6. 修武县人民法院(2009)修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7. 修武县人民法院(2010)修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焦南监狱犯罪档案资料等证据证实,且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俊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处或者并处罚金。结合被告人前科情节,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俊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3年12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薛贵生
二○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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