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息民初字第947号 |
原告邓树梅,女,汉族。 被告张涛涛,男,汉族。 原告邓树梅诉被告张涛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树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涛涛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农历12月28日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生育婚生子张文品,婚生女张文雅。双方婚姻本身是父母主办,加之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生气,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我与被告分居近一年,被告也不管我和孩子,两个孩子一直由我带着,费用也是自己出。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各抚养一个。 被告张涛涛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邓树梅与被告张涛涛经人介绍认识, 2008年1月6日登记结婚。2008年5月16生育长子,取名张文品。 2011年生育长女,取名张文雅。原告以其和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生气,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各抚养一个。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谅互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夫妻二人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被告婚后有了一对儿女,只要双方多交流,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是可以和好的。鉴于两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希望,故对原告要求离婚得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邓树梅与被告张涛涛离婚。 二、驳回原告其它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可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姜 辉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熊懿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