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丘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沈民特字第12号 |
申请人杨怀友,男,1952年11月12日出生。 申请人杨怀友申请宣告王贺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怀友申请称,被申请人王贺平系申请人儿媳,王贺平与申请人之子杨向阳生育3个男孩,2009年12月王贺平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王贺平为失踪人。 经查,王贺平,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赵德营镇董小庄行政村北杨庄村。申请人杨怀友之子杨向阳与被申请人王贺平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王贺平生育3个男孩,长子杨X,1998年7月18日出生,次子杨XX,1998年7月18日出生,(双胞胎),3子杨Z,2002年11月8日岀生,现均跟随申请人杨怀友生活。2006年12月申请人之子杨向阳因病去世。2009年12月被申请人王贺平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由于王贺平已失踪满二年,申请人杨怀友所在的沈丘县赵德营镇董小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和沈丘县公安局赵德营派出所均出具证明,证明王贺平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受理申请人杨怀友要求宣告王贺平失踪的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3年9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第3版刊发了寻找王贺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3个月,现已届满,王贺平仍然下落不明。 另查明,王贺平无个人财产。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贺平于2009年12月下落不明至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失踪时已满2年,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宣告王贺平为失踪人。申请人杨怀友系王贺平的公公,申请王贺平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贺平为失踪人。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杨怀友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代志军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孙建才 |
上一篇:上诉人高洪斌与上诉人贾应霞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