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南刑一初字第00025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峰,男,1963年4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3月25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3年4月23日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4年1月16日被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5年1月1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2年4月13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3日由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富禄,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峰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3年5月21日以宛检刑诉(2013)4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时永敏等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本院主持下,附带民事部分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秦峰亲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时永敏等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万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金玲、乔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峰及辩护人张富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刘贵芳(另案处理)和梁书义因琐事产生矛盾,刘贵芳之子刘龙飞(已判刑)纠集人员恐吓梁书义。2003年3月23日,刘龙飞、刘贵兴(已判刑)、李书海(另案处理)、被告人秦峰等人乘车到张楼找人说和未果。次日上午,刘龙飞、刘贵兴、李书海、刘贵平(另案处理)、秦峰再次乘车到贾宋镇,并由秦峰打电话联系李哲(已判刑),见面后,秦峰让李哲纠集人员恐吓梁书义。后李哲纠集王海勇、马三、张涛、李光晓、李星(以上五人均已判刑)、申仁杰、李新(二人另案处理)等人,王海勇等人伙同李书海、秦峰、李哲等人分乘三辆车到梁书义苗圃处,由李哲、秦峰等十余人前往梁书义住处,与正在吃饭的梁书义、梁书义之子梁鹏发生争吵,并引起厮打,厮打中,李哲、王海勇等人分别持木棒及砖块将梁书义打倒在地,王海勇、李新分别持砖块向梁书义头部打击,梁书义被打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梁书义系被钝器致颅脑损伤死亡;梁鹏损伤构成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被告人秦峰及同案犯李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梁鹏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峰纠集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秦峰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秦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无异议。辩称没有参与打架。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意见是,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秦峰的主观故意并不是要打死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其亲属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系偶犯;被告人秦峰有投案的情形。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河南省镇平县遮山镇倒座堂村村民刘贵芳(另案处理)在镇平县贾宋镇张楼村租地种植花卉期间,因琐事与同在此处种植花卉的被害人梁书义发生矛盾,刘贵芳打电话给其儿子刘龙飞(已判刑),让刘龙飞找人恐吓梁书义。2003年3月23日晚,刘龙飞与刘贵兴(已判刑)、李书海、被告人秦峰等人乘车来到刘贵芳处,未见到梁家人,说和未果。次日上午,刘龙飞、刘贵兴、李书海、秦峰、刘贵平(另案处理)再次乘车来到贾宋,由秦峰电话联系李哲(已判刑)。见面后,秦峰让李哲找人吓唬梁书义。李哲又打电话联系王海勇(已判刑),让王海勇找人前去帮忙助威,王海勇又联系了马三、张涛、李光晓、李星、李新(以上五人均已判刑)、申仁杰(另案处理)等人,后王海勇等人与刘龙飞、刘贵兴、李书海、秦峰、刘贵平、李哲分乘三辆车来到贾宋镇张楼村被害人梁书义的苗圃。在被害人梁书义的住房处,刘贵芳等人与梁书义、梁鹏发生争吵,进而引起双方互殴,李哲、王海勇、马三、张涛、李光晓、李星亦参与殴斗。在殴斗过程中,李哲等人分别持木棒及砖块将梁书义打倒在地,王海勇、李新分别持砖块打击梁书义头部,梁书义被打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5月3日,被告人秦峰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法医鉴定:梁书义系被钝器致颅脑损伤死亡;梁鹏损伤构成轻微伤。 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秦峰的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时永敏、梁飞、梁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秦峰一次性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70000元;二、原告人对秦峰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在法律幅度范围内对秦峰从轻、减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 (1)镇平公安局贾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证实2003年3月24日13时30分许,接梁鹏电话报案称:13时许,刘贵平伙同刘桂兴、秦峰、李书海、刘龙飞、刘桂芳等人将张楼村花卉基地花农梁书义、梁鹏二人打伤。 (2) 镇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发破案报告。证实2012年5月3日该局工作人员在镇平县玉源宾馆将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秦峰抓获。 (3)镇平县人民法院(2004)镇刑初字第0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南刑二终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实本案的事实经过及同案人刘龙飞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刘贵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4)镇平县人民法院(2009)镇法刑初字第00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李哲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5)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刑少初字第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王海勇、马三、张涛、李星、李光晓于2011年10月31日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死缓、七年、四年六个月、五年、三年。 (6)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秦峰生于1965年5月28日,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3、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镇公安刑鉴字(2003)9号刑事技术鉴定书。 鉴定意见为:梁书义系被钝器致颅脑损伤死亡。 4、证人邵某某证言。证实秦峰没有参与打架。 5、被害人梁鹏陈述。昨天(2003年3月24日)中午1点多时,我和我表弟时豪在花卉屋里吃饭,我爹梁书义在门外边吃饭,还有一个看花卉的邻居老张。我听到我爹说“你想打架我不怕你们”,我就出门见刘贵芳的大儿子小飞抓住我爹的脖子领,一圈还站着十几个年轻人,我说“你们想干啥?“小飞就撒开我爹的脖子领,小飞跟前站的一个人说“干啥,来要你们的命”,小飞说“今天就是来收拾你们的”,正说着刘贵芳的兄弟刘贵兴跑过来就给我爹扇几嘴巴,我一看就气了,向他鼻子上打一拳,我拿着我们劈柴的杀猪刀,刘贵兴一看我拿刀,就拿砖头向我爹身上乱砸,我拉我爹时正好一砖砸在我手上,这时和他们一起来的十几个人都拿砖头砸我和我爹,我爹就推我一把说“你快跑”,我爹就往南跑,我就往北跑。我爹没跑多远就被他们用砖头打倒了,小飞、刘贵兴,还有五六个人围着我爹用砖、锄、杠子乱打,还有五六个人撵我,他们拿着老虎扒子、火叉、砖头。我跑有几十米就被一个人用老虎扒子砸到我腿上,他们都上来乱打我,我被打晕过去了。我醒后见好多人在看,刘贵芳说“马上派出所的人都来了,你们都快跑吧”,三辆车都走了。我到我爹身旁,见他在地上趴着,不会说话。 6、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李哲供述。出事那天中午,秦峰给我打电话,叫我到饭店吃饭。吃过饭后,秦峰对我说一起到北边有点事,我问他啥事,他说北边两家种花卉的邻居有些纠纷,让我和他们一起去调解调解。说了他们先走了,剩下那穿黑皮衣的(刘贵兴)坐到我车上。到后,我把车一停,坐我车的人就迅速下车向西走去,拾砖就往人身上砸。我一看有一群人在公路西边地里乱打,就一个人开车走了。秦峰让我去调解调解,还说让我找几个人,因他说是为两家生气的事,我就没有找人。我不知道参与打架的人是谁叫去的。 (2)同案犯李书海供述。我和刘贵兴是一挑子,和秦峰是同学。2003年3月23日晚上,刘贵兴找我问秦峰的手机号,我不知道,我司机郑荣超知道秦峰家,他和刘贵兴一起去找秦峰,秦峰过来以后,刘贵兴才说刘贵芳在贾宋种地,和别人生气了,想叫找人去说和说和。我、秦峰、刘龙飞、刘贵兴,还有刘贵兴司机一起去贾宋,到后,刘贵兴说去看看,秦峰说天晚了,明天再说。随后,我们都回来了。第二天上午11点多,我、刘贵平、刘贵兴、刘龙飞、秦峰五人去贾宋。路上,秦峰给李哲联系,让到一个饭店吃饭,吃饭中间,李哲问啥事,秦峰说“有个邻居和别人生气,吃过饭你找几个人去吓唬吓唬他们。” 说后,我们开始吃饭,吃了后,我、秦峰、刘贵平、刘龙飞在一个车上,刘贵兴和李哲坐一个车,我们先走,到张楼后,我下车和张生业拍话,他们下车没有我没注意,我喝的酒多,拍话中间,听见有人喊打架,我往南看,见李哲车也在那停着,那边乱的很,看不清,随后车过来接我,我到车上,有秦峰、刘贵平、邵某某,我们一起到贾宋派出所,中间,秦峰让我打120,我打120,人家说车都去了啦,秦峰又说到贾宋找个人报案,我们在贾宋派出所附近等,派出所人去了,给我们叫到派出所。 (3)同案犯刘贵平供述。2003年3月24日上午我开车将刘龙飞、刘贵兴、李书海送到秦峰家,后来秦峰开着车我们一起到贾宋。在路上我听见李书海和秦峰两人说,今天去一不吵架,二不打架,要以和为贵,快到贾宋的时候秦峰打了三个电话,前两个是问别人的电话号码,第三个电话是问对方在家没有,还说别在家吃饭,出来在饭店吃。吃饭时秦峰认识的那个人问今天来有啥事,秦峰说:“有个亲戚在张楼那边种树,和别人生气了。”贾宋的那个人说用找几个人不用,秦峰说随便找几个人就行。别的没说什么了,吃过饭,我的车先走,车上有我、秦峰、李书海、刘飞龙我们几个人。到张楼我大哥刘贵芳那里后,看见我大哥我就下车了,别人有没有下车我不太清楚,秦峰把我车开到南边大概有百十米远的地方停下,见我大哥从地里往南去了,几个人我不太清楚,我在公路上往南走,到我车的右后边站着,这时车上人都下来了,在车旁边站着。刘飞龙在那家门口跟一个老头说:“表叔,昨天晚上为啥和我伯们吵架?”那个人说:“你伯说闲话”,正说的时候刘贵芳过来了,刘贵芳说:“这是谁说的这话”,对方姓梁那个老头说:“咋,你们来找事,想死了说一声。”刘贵芳说:“不是来找事,是来说事的。”这时刘贵兴从房子西边过去,拍拍姓梁那个老头肩膀说:“老表,有啥事好说”。然后那个老头叫他儿子说:“碗搁那,拿刀”。然后那个娃拿把一尺多长的杀猪刀,那个老头进屋拿把剑,还有个人拿把铁叉,还有个人拿个老虎扒子,我见有个年轻人有二十多岁,拿把刀在刘贵兴腰后砍一刀,也不知怎么把刘贵兴鼻子打流血了,刘贵兴从他的房子右边往北跑,那个年轻人把刀扔了拿个老虎扒子追。刘贵兴跑后那个年轻人过来,我看见那个姓梁的拿个东西追刘龙飞,刘龙飞在树林里转一下,我也没看清往那里跑了。这时另外两辆车已经来了,一辆车是贾宋那个人开的小轿车,另一辆是蓝蓝的面包车,就在刘龙飞、刘贵兴跑的时候,从路上下来两三个人,这两三个人到地里折几根小树,两个人往打架现场走,另一人在北边追姓梁那人的儿子。姓梁那人的儿子摔在地上,追他的人从地上捡个老虎扒子,往姓梁那人儿子身上打了一下,接着秦峰开车,我、李书海、还有搭车那个人坐车走了。参与打架的有刘贵兴、刘龙飞、还有后来去的三个拿砖头、树杈的人。 打架后秦峰开着车到贾宋派出所北边的十字路口停着,过一会派出所车过来把我们连车带人叫到所里了。打架时李书海、秦峰、邱智力、我们四个人在车边站着。 (4)同案犯刘龙飞供述。2003年3月23日晚上,我小叔刘贵兴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他家去,他对我说我父亲在贾宋跟别人生气,让我们去问问怎么了。过了一会秦峰、李书海他们过来,我们就去贾宋了。第二天上午,我们又去贾宋,中午吃饭的时候来个人,那人和秦峰认识。吃完饭出来时,见饭店门口停了一辆灰白色小轿车,我和刘贵平、李书海、秦峰坐在秦峰开的白色“佳宝”面包车,当时秦峰说李哲要给那个灰白色小轿车加水,咱们走吧。我们四个人就走了。秦峰开车到张楼停在我爹种地的公路边,我就下车到我爹的房子处找我爹去和死者说昨天吵架的事,我和我爹就去死者那里,正说着,我小叔贵兴从北边过来,到了死者的后边用手拍一下死者肩膀说:“老表”,死者这时扭过来说:“咋,想找事哩”。说着就把我小叔贵兴的鼻子打了一拳,当时就流血了,我和贵兴就用手把死者推了一下,死者说:“咋想整事”,并喊:“娃,拿家伙”。死者儿子拿着刀出来砍贵兴,这时贵兴往西撇了一下,就往北跑,死者儿子就拿着刀往北追贵兴,追到房子后边我就看不见他们了,就在死者儿子追贵兴时,死者就从屋里一手拿个剑,一手拿个火叉出来,我就赶紧往东跑,跑到公路边,路边有五六个娃,其中一个娃说:“真恶,整他!”说完这五六个娃就拿着砖头往死者身上砸,死者就被砸倒在地上,死者头抬起来还在噘,这时有个娃拿着砖头从西边过去往死者上半身上砸,砸了几下,死者就不吭声了,身体乱动弹,这时这五六个娃就跑了,跑到公路时其中有一个娃对我说:“不准乱说,说了你小心着”。说完这五六个娃坐上李哲的车往南走了。 (5)同案犯刘贵兴供述。车到贾宋南边警亭那,我下车买了一条红梅烟,上车后见车上已经又坐进去二、三个年轻人。佳宝面包车先到,停在桂芳旁公路上我下车,李哲又把车调头后头朝南停在公路西边佳宝车的北边。桂芳去后估计有10分钟,听见他在给人吵,这时我和给桂芳干活的一个40多岁的人到那见桂芳和梁书义在对着吵,我到梁书义跟前用左手拍下他的右肩,梁书义讲:“咋,想打架哩”。一拳上来打在我鼻子上,当时就流血了。梁书义的儿子戴个眼镜,一手拿个火叉一手拿个杀猪刀,他用刀砍我时,我起来往北跑,他就撵。我看见有两个年轻娃在撵着打梁书义戴眼镜那个娃,就是刚才撵着打我的那个娃,我跑到桂芳工房东边公路时,二辆车也没见了,我们这一方打仗的人也没见咋走的,我在公路上站有四、五分钟时,刘龙飞拿着火叉、剑、杀猪刀给我,叫去报案,这时派出所的车过来。 吃饭时李哲到场,秦峰说李哲在贾宋人熟,让其找人调解。饭后其与李哲同坐李哲的车,途中又上车了三四个年轻人。到现场后看到李书海站在车边,没有看到秦峰。 (6)同案犯李光晓供述。那天我在王海磊家,李哲打电话说有个亲戚给人家生气了,让我去帮忙,那天下午我坐李哲的车到了那里,从前面面包车下下来6、7个人到苗圃园处和那父子俩撕抓。 是秦峰叫的李哲,当时秦峰还有县医院的人都上去围着打那个老头了。我认识秦峰,就见过他那一次,就是打架那次,我听人们喊他叫“秦峰”。我看见秦峰打那个老头了,当时县里来的有六七个人。当时没有扔砖头时,秦峰和李哲都围着那个老头打,秦峰参加了。在那父子俩被打散后,秦峰还领着十几个人围着那个老头打。 (7)同案犯张涛供述。那天是马三叫我去的,具体为什么事与那父子俩生气我也不知道。我认识秦峰,但记不清那天他穿什么衣服了。秦峰在和那父子俩厮抓时,我和李星去找小细棍去了,所以没有看清楚秦峰是如何打的。 7、被告人秦峰供述。2003年3月23日晚上,刘贵兴找我,说李书海找我有事。我和李书海是同学。我见李书海后问他啥事,他说刘贵芳在贾宋种地,和别人发生纠纷,想叫我找人去说和,我在贾宋认识人多,我就和李荣伍联系,他说过去再说。这天晚上,我、贵兴、贵兴的侄儿小飞、李书海,还有司机我们五人一起到贾宋花卉基地贵芳那。到后,小飞、贵兴要找对方问为啥,我不让去,说黑了说不清,有啥事白天去,这晚都没去,随后我们都回来啦。第二天上午11点多,刘贵兴、刘贵平、小飞、李书海,我又坐车到贾宋,路上,我让他们给李荣伍联系,联系不上,随后又联系的李哲。联系好后,我们在一起吃饭,吃了饭后,我、李书海、刘贵平、小飞坐我们带的车去张楼,刘贵兴和李哲坐李哲的车。我们先走,路上又接个邵某某。到后,小飞先下车去贵芳那。刘贵平不知道啥时间下车,李书海也下车和一个老者在说话,小飞和贵芳一起去找对方,双方开始争吵,我发现贵兴也到他们争吵的地方,知道李哲们也过来了。我看见贵兴给对方肩膀拍一下,双方开始打起来,咋打的因为乱看不清。当时小飞、贵芳、贵兴参与打了,我看见这方就是三个人,李哲见对方一个人拿个剑,说:是来说事的,拿剑干啥。他用个棍把剑打掉,然后他又回到路边啦,没注意贵平打没有。对方是剑、刀、叉,这方有棍,还有人使砖头,打了后,我看对方怪严重,让李书海打120,然后又让贵兴、小飞到派出所报案,他俩不去。我、书海、贵平、邵某某就坐车又到贾宋准备去派出所,离派出所没多远,我们车停那,没两分钟时间,派出所过来把我们连车带人叫去了。我给李哲联系时说叫他找几个人说和说和,刚开始就问他认识张楼人不认识,他说认识。 8、民事调解协议书。证实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情况。 上述事实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控辩双方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峰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峰犯故意伤害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秦峰的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表示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本条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峰辩称“没有直接参与打架”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秦峰的主观故意并不是要打死人”的意见,经查,刘贵芳和梁书义因琐事产生矛盾,刘贵芳让其子刘龙飞找人恐吓梁书义。刘龙飞、刘贵兴、李书海等人找到秦峰,秦峰联系李哲并让李哲找人,后李哲纠集王海勇等人,王海勇等人伙同李书海、秦峰、李哲等人乘车到梁书义处,从而引发本案,秦峰系本案的组织者之一,应当对被害人梁书义的死亡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故本条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秦峰有投案的情形”的理由,经查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为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不受侵犯,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3日起至 2022年7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邓 勇 审 判 员 刘 洋 代理审判员 艾 立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洪 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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