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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龙康社区练庄居委会诉王青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洛龙民初字第240号 原告(反诉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龙康社区练庄居委会(原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练庄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徐书民。 委托代理人魏红旗、贾高峰,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洛龙民初字第240号

原告(反诉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龙康社区练庄居委会(原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练庄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徐书民。

委托代理人魏红旗、贾高峰,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王青枝,女,汉族,1946年6月6日生。

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龙康社区练庄居委会诉被告王青枝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青枝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王青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为了响应国家和上级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的精神和要求,原告与被告王青枝于2011年5月2日自愿签订《关林镇练庄村民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原告依据《练庄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予以安置及兑现拆迁补偿款,被告应在协议签订后十五天内,自愿完成搬家和自建房屋的拆除工作。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完全履行了相关义务并向被告支付全部的补偿费用,可是被告不但不履行协议规定的搬家和拆迁义务,反而故意阻挠全村的拆除改造工作,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并给村集体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经多次协调无效,特向贵院起诉,请法院责令被告王青枝:1、按照协议约定立即拆除在关林镇练庄村自建的房屋;2、从2011年5月18日起到实际搬家和拆除完毕之日止,按照每天1000元的标准赔偿原告的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165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青枝辩称:我没有签协议,签协议的时候我不在家。

反诉原告王青枝诉称:1、我村从2008年至今就没有选举过村委会主任,村委会的起诉状中没有邓三森的签字;2、练庄村委提供不出练庄村民用地征收或征用的任何手续,提供不出练庄村的总体规划图纸和洛龙区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提供不出练庄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供不出练庄的规划建设档案,提供不出《拆迁评估报告》。3、练庄村委会的起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因此,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练庄村委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2、确认《关林镇练庄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违法;3、反诉费50元由被反诉人承担。

反诉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龙康社区练庄居委会辩称:1、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的起诉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没有法律依据。《关林镇练庄村民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签订主体是反诉被告和反诉原告,而不是邓三森和反诉原告,反诉被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起诉书上明确盖有反诉被告的公章,没有邓三森的签名不影响起诉书的合法性,该起诉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2、反诉原告请求确认《关林镇练庄村民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违法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关林镇练庄村民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补偿安置标准、补偿范围等都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其内容完全合法。

审理查明:原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练庄村村民委员会名称现已变更为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龙康社区练庄居委会。2011年5月2日,被告王青枝作为乙方(户代表)与作为甲方的原告签订了《关林镇练庄村民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被告王青枝丈夫杨庚辰代签)。协议书载明:“关林镇练庄村整体拆迁改造工程是洛阳新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练庄村集体和广大村民的利益需求。根据《练庄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2010年11月23日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结合练庄村拆迁改造工作实际,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现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达成如下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即被告,下同)自愿对其所有的住宅等建(构)筑物604.09平方米进行拆除。甲方(即村委会,下同)应向乙方提供置换安置房面积400平方米。协议签订生效当天甲方向乙方支付拆迁补偿款139927.5元、过渡费9000元、搬家费1000元、奖励费30204.5元,以上共计180132元。协议签订生效后十五天内,乙方完成搬家和自拆任务。超过合同约定的自拆期限,对自愿放弃或不能完成自拆的,由甲方统一组织进行拆迁清理,届时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予以干扰阻挠。对已签订拆迁协议,且补偿到位而拒不拆迁、严重影响练庄村整村开发建设的,甲方有权依照协议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拆迁,同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和练庄村其他村民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协议签订后,被告由其丈夫杨庚辰代为领取了协议书约定的拆迁补偿款、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等费用,但被告自建的房屋却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拆除。关林镇练庄村共有1100余户房屋,目前已完成拆除的占95%左右。原、被告因拆除房屋问题一直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按照约定立即拆除其在关林镇练庄村自建的房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青枝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练庄村委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2、确认《关林镇练庄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违法;3、反诉费50元由被反诉人承担。经本院多次主持调解,终因双方分歧较大,致本案调解不能成立。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撤回了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第2项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关林镇练庄村民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系练庄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后全村95%以上的农户与练庄村委会签订了《关林镇练庄村民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已拆迁完毕,表明村民对于练庄村委组织的拆迁安置活动是认可的。被告王青枝丈夫杨庚辰代其与练庄村委会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为对村里进行重新建设而签订的,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为有效合同。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将相关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给被告王青枝(其丈夫杨庚辰代领),履行了自已的合同义务,被告王青枝拒绝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拆除自建房屋,确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立即拆除在练庄村自建的房屋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撤回对被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是其合理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反诉人王青枝的反诉请求,因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青枝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其在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龙康社区练庄居委会(原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练庄村村民委员会)处自建的房屋。

二、驳回反诉原告王青枝的反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反诉费用50元,共计150元,由被告王青枝(反诉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  瑜

                                             审 判 员    毛继光

                                             代审判员    常鹏翼

                                             二0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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