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泌刑初字第0470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召,男,1985年4月8日生2013年8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安召故意伤害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510书,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永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斌、被告人安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5月5日下午6点多,在泌阳县新站对面小吃部,安召与柏桂霞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安召用拳头将柏桂霞的打伤,后经法医鉴定,柏桂霞的鼻骨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安召赔偿柏桂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柏桂霞对被告人安召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安召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被害人柏桂霞的陈述、证人付东洋、刘国配、吕进周、丁胜杰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召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柏桂霞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告人谅解,可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安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田 永 伟
二O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柯 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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