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魏刑初字第264号 |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彬(曾用名:王斌),男,22岁。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3)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彬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真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彬窜至许昌市魏都区碾南新村6排11号苗某某家中,盗窃被害人苗某某放在二楼卧室衣柜黄色小包内的现金2000元、床边桌子抽屉内的蓝色佳能牌IXUS95IS型数码相机一部(经鉴定,价值480元)。 2.2012年10月9日上午,被告人王彬窜至许昌市魏都区新兴路颖汝灌溉管理局家属院2号楼西单元2楼西户,盗窃被害人吴某某放在其中卧室桌上的ThinkPad牌E52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4100元)、黑色三星牌G2型移动硬盘一个(经鉴定,价值138元);盗窃被害人穆某某放在其西卧室桌子上的黑色宏基牌P5WEO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2870元)、桌子抽屉内的黑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100元)。 3、2012年11月1日下午,被告人王彬窜至许昌市新兴路颖汝灌溉局家属院1单元3楼西户,盗窃被害人李某某放在中卧室床垫下的现金4000元、床头柜抽屉内的玉镯等物品。 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14688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苗某某、吴某某、穆某某、李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王彬的户籍证明,被告人王彬既往犯罪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许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室手印鉴定书,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彬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彬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彬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适当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菅 卫 华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 淼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