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许立二民终字第97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怀岭,男,1950年9月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寇志伟,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侯怀岭因与被上诉人寇志伟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2)许县长民初字第05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侯怀岭上诉称,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提供的许昌零距离节目光盘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系土堆的堆放人,因为上诉人提供的该份证据系新闻报道,是不能虚构的,许昌零距离记者认定被上诉人寇伟志系土堆的堆放人是经过调查了解的,并非记者的猜测,也并非新闻记者的胡编乱造,上诉人已完成举证责任,作为被上诉人有义务有责任对其否认的答辩意见承担举证责任,且上诉人原审立案日期为2012年3月21日,原审法院至2012年12月份才作出裁定,超出了法定的审理期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原告只要在起诉时有明确的被告,同时符合民事诉讼案件的其他受理条件,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至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需待实体审理后才可以确定,故原审法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显属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2)许县长民初字第057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许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学海 审 判 员 蔡文慧 审 判 员 谷德福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段明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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