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许立二民终字第95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鹤煤东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禹州市浅井乡浅井村。 法定代表人吕继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建堂,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党俊霞,女,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禹州鹤煤东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宋建堂、党俊霞生命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2)禹民再初字第1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此案原告起诉时,上诉人尚未注册成立,被告主体错误,此案法院不应受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2)禹民再初字第14-1号民事裁定,支持上诉人的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或者是否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的异议。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当事人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是否属于适格被告,应当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确定,故本案禹州鹤煤东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异议的情形,禹州鹤煤东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应经人民法院的实体审理确定,故原审法院以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2)禹民再初字第14-1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学海 审 判 员 蔡文慧 审 判 员 谷德福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段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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