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康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太民初字第1494号 |
原告李文龙,又名王五中,男,汉族,1997年9月17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道雨,男,汉族,1952年2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李文龙之养父。 被告王志中,男,汉族,70岁,住太康县转楼乡孙桥行政村生(盛)店村。 被告王永亮,男,汉族,40岁,住址同上,系王志中之子。 原告李文龙诉被告王志中、王永亮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李道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志中、王永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我父亲系太康县转楼乡孙桥行政村村民王金想,在修房时摔伤致死,我母精神病人,后走失。我当时五岁没人照顾,被表叔李道雨带走并改名李文龙抚养至今,因王金想去世时是王志中、王永亮料理的后事,故王金想的承包田一直由被告耕种。现我想把责任田要回自己耕种,遭到被告拒绝,特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志中、王永亮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1年太康县转楼乡孙桥行政村土地发包时,该村村民王金想以户主分得承包责任田3.7亩,2002年王金想在修自家房屋时不慎摔伤后去世,其妻精神失常走失无音讯,留下5岁的儿子王五中因无人照顾被睢县平岗镇大李行政村村民李道雨(系王五中的表叔)领走收养,改名李文龙。王金想分的责任田一直由该村村民王志中、王永亮耕种至今,现李文龙已具备劳动能力,想收回承包责任田自己耕种,遭到王志中、王永亮的拒绝。故诉至法院。 另查明,李文龙在睢县平岗镇大李行政村未分得承包责任田 。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本案原告之生父王金想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以户主为承包方承包该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3.7亩。虽王金想在承包期内死亡,但作为其子王五中(即李文龙)仍享有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且原告方在新居住地亦未取得承包地。现被告没有合法理由而 耕种原告承包的耕地而拒不返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而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承包田的主张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志中、王永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争议土地3.7亩交付原告李文龙承包经营。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斯汉 人民陪审员 马 岩 审 判 员 赵红艳
二0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连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