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王永奇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泌刑初字第487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永奇,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泌刑初字第487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永奇,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新太、被告人王永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4日上午,因承包地纠纷,王永奇与其丈哥刘兴军及其儿子刘万顺等人发生吵骂并厮打。厮打中,王永奇用镰刀把刘万顺的头面部打伤,刘万顺亦将王永奇打伤。经鉴定,刘万顺的头部为软组织损伤创口,王永奇的右胫骨骨折,二人的损伤均构成轻伤。

2013年10月28日,经本院主持调解,王永奇与刘万顺达成调解协议,王永奇与刘万顺互相赔礼道歉,王永奇并赔偿刘万顺经济损失4000元,双方相互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赔偿协议书及收款条、被害人刘万顺的陈述、证人刘兴军、刘栓锦、刘兰周等人的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泌阳县公安机关户籍证明、王永奇的到案证明、被告人王永奇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奇因承包地纠纷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永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永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2013年1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邢东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柯  欣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