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794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光山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云霄,任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闵晟,支行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从银,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升,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抗诉机关信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光山县支行因与被上诉人熊从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07)光民初字第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光山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闵晟,被上诉人熊从银的委托代理人程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与被上诉人熊从银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是光山县金厦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虽然金厦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是并未注销,依法应作为诉讼主体。原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07)光民初字第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晓峰 代理审判员 朱永超 代理审判员 付 巍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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