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郑知民初字第159号 |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富超,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生与伴侣杂志社。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视觉公司)诉被告人生与伴侣杂志社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全景视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富超,被告人生与伴侣杂志社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全景视觉公司诉称:原告发现被告主办的杂志《人生与伴侣》,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了摄影作品作为杂志文章内容的配图,涉案的摄影作品为1L-3589号。该编号的摄影作品展示于原告主办的全景网中,并收录在供片目录《中国图片库》,该供片目录的著作权登记编号为2009-G-0220。被告的上述行为未获得原告授权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费用,据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在《人生与伴侣》杂志中使用涉案作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人生与伴侣杂志社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6日,原告经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转让,取得了摄影作品《中国图片库1L》在中国地区的著作权,期限自2006年2月1日起永久转让。原告申请对以上权利进行登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由国家版权局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一份。在《中国图片库1L》中,含有编号为1L-3589号的涉案摄影作品。 被告出版的《人生与伴侣》杂志(2012年第7期下半月版总第545期)中,一篇为《“赖床族”必知的独特健身窍门》一文,插图中使用了原告享有涉案摄影作品1L-3589号的图片,经比对,两幅摄影作品相同。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差旅费用共计463.5元。 上述事实,有《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国图片库1L》、《人生与伴侣》杂志、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2009年11月6日,国家版权局出具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原告经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的转让,受让取得了摄影作品《中国图片库1L》在中国地区的著作权,该图片库中含有涉案编号为1L-3589的摄影作品。本案中,被告也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享有本案编号为1L-3589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本案中,被告出版的2012年第7期(下半月版)总第545期的《人生与伴侣》杂志中,一篇名为《“赖床族”必知的独特健身窍门》一文中,插图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经对比,该图片与原告享有的编号为1L-3589的摄影作品内容一致。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涉案图片,既没有署名,也未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该行为已构成侵权,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出版的《人生与伴侣》杂志中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本院结合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类型、创作难度、侵权作品的数量、使用方式、合理费用的支出等相关情况,酌定赔偿数额为2000元人民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生与伴侣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人生与伴侣》杂志(2012年7月期(下半月刊))中使用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的摄影作品,编号为1L-3589; 二、被告人生与伴侣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二千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5元,被告人生与伴侣杂志社负担1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磊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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