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开民初字第1930号 |
原告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大庆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张世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小兵,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汪付停,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 被告漯河市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经济开发区漓江路。 法定代表人刘春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彦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大学路东段。 负责人刘建军,经理。 原告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汪付停、漯河市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载明被告名称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支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营业执照上载明其名称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本院认为,原告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支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春天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瑞艳 人民陪审员 张志业 人民陪审员 刘彦玲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郝晓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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