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信浉民初字第297号 |
原告潘友仁,男,汉族,63岁。 被告邓化柱,男,汉族,56岁。 被告陈祥云,女,汉族,53岁。 本院在审理潘友仁诉邓化柱和陈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友仁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友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 艳 审 判 员 潘航宇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 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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