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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友仁诉被告邓化柱和陈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297号 原告潘友仁,男,汉族,63岁。 被告邓化柱,男,汉族,56岁。 被告陈祥云,女,汉族,53岁。 本院在审理潘友仁诉邓化柱和陈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友仁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297号

原告潘友仁,男,汉族,63岁。

被告邓化柱,男,汉族,56岁。

被告陈祥云,女,汉族,53岁。

本院在审理潘友仁诉邓化柱和陈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友仁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友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  艳

                                审  判  员 潘航宇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  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