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信浉民初字第121号 |
原告刘庆知,男,汉族,1926年6月22日出生。 被告刘家富,男,汉族,66岁,住浉河区新华菜市场刘军调味品店,系个体工商户。 被告刘家友,男,汉族,64岁,住浉河区吴家店镇,农民。 被告刘家银,男,汉族,59岁,住浉河区吴家店镇,农民。 被告刘家明,男,汉族,52岁,住浉河区吴家店镇,农民。 被告刘家成,男,汉族,住浉河区吴家店镇,农民。 被告刘家秀,女,汉族,57岁,住浉河区新马路大洋蔬菜批发市场,个体工商户。 上列被告与原告均系父子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知诉上列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于2014年6月13日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 判 长 张黎明 审 判 员 张金强 审 判 员 姚保国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丹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