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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庆知诉刘家富,刘家友,刘家银,刘家明,刘家成,刘家秀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21号 原告刘庆知,男,汉族,1926年6月22日出生。 被告刘家富,男,汉族,66岁,住浉河区新华菜市场刘军调味品店,系个体工商户。 被告刘家友,男,汉族,64岁,住浉河区吴家店镇,农民。 被告刘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21号

原告刘庆知,男,汉族,1926年6月22日出生。

被告刘家富,男,汉族,66岁,住浉河区新华菜市场刘军调味品店,系个体工商户。

被告刘家友,男,汉族,64岁,住浉河区吴家店镇,农民。

被告刘家银,男,汉族,59岁,住浉河区吴家店镇,农民。

被告刘家明,男,汉族,52岁,住浉河区吴家店镇,农民。

被告刘家成,男,汉族,住浉河区吴家店镇,农民。

被告刘家秀,女,汉族,57岁,住浉河区新马路大洋蔬菜批发市场,个体工商户。

上列被告与原告均系父子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知诉上列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于2014年6月13日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  判  长    张黎明

                       审  判  员    张金强

                       审  判  员    姚保国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