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信浉民初字第803号 |
原告林某,男,汉族,1976年9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玉强,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戚某某,女,汉族,1976年5月25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潘航宇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 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