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淇滨法执字第359号 |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孟凡琦。 被执行人河南省国营滑县林场。 本院在执行鹤壁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国营滑县林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国营滑县林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河南省国营滑县林场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鹤壁市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事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996)郊鹿法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河南省国营滑县林场已履行完毕,该案可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聪(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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