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淇滨法执字第254号 |
申请执行人李新友,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市大河涧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振福,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李新友申请执行鹤壁市大河涧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鹤壁市大河涧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鹤壁市大河涧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新友申请执行事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淇滨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鹤壁市大河涧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该案可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聪(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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