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再终字第76号 |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定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中华,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中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俊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清伟、耿智霞,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一建)与深圳中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1)金民二初字第2896号民事判决,河南一建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郑民四终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一建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豫法立民申字第0004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一建委托代理人张中华,深圳中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清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郑民四终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28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陈 元 审 判 员 王明哲 审 判 员 范艳宏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若梅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