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驻民申字第00088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龚留根,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全爱景,女,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 上列二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许怀忠,确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确山县亿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 法定代表人:蔡得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贞,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永强,男,1969年5月29日,汉族,住确山县,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赵文峰,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 再审申请人龚留根、全爱景与被申请人确山县亿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赵文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二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龚留根、全爱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冰 审 判 员 李 明 审 判 员 程 海 龙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力 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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