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安少刑初字第88号 |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甲,男,1962年8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18日晚上,被告人邢某甲与其哥邢某乙、李某某夫妇在本村邢某丙家调解家庭矛盾时,言语不和发生打架,邢某甲用拳头打伤李某某的右眼,经法医鉴定,李某某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伤。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户籍信息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邢某甲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邢某甲辩称,李某某的伤是其打的,但其不是故意的。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8日晚上,被告人邢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在本村邢某丙家调解家庭矛盾,因言语不和发生打架,邢某甲用拳头将李某某的右眼打伤,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李某某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邢某甲供述 被害人系其二嫂,其找本家叔叔邢某丙在2012年1月18日晚上调解家庭矛盾。当时其和二哥邢某乙、二嫂李某某、大姐邢某丁等人都在邢某丙家。先是大姐邢某丁数落二哥邢某乙的不对,二嫂李某某上前用拳头打邢某丁,其赶快上去拦架,并伸手往边推李某某,正推着李某某,她就喊救人啦,其听见她喊后就从邢某丙家跑出去了。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2012年1月18日晚上,其和丈夫邢某乙同邢某甲、邢某丁等人在邢某丙调解家庭矛盾,当时邢某乙与邢某丁争执起来,邢某丁上前推了邢某乙两下,其就推了邢某丁背部一下,邢某甲随后用拳头打其眼部和头部,其打不过对方就跑出去了。 3、证人邢某乙证言 其和妻子李某某与邢某甲、邢某丁等人在邢某丙家调解矛盾,在调解过程中,,其妻子与邢某甲、邢某丁说顶了,他二人上前用拳头打李某某头部和脸部,其一看打起来了,就跑出去报警了。 4、证人邢某丁证言 邢某乙与邢某甲是其亲弟弟,李菊技是其弟媳妇,1月18日晚上,其们一块在邢某丙调解家庭矛盾,其见邢某乙没说实话,就与他发生争执,李某某就开始骂其,邢某乙就站起来了,其就推邢某乙让他坐下慢慢说,李某某就照着其背部打了两拳,邢某甲就从里间站起来出去了,李某某就躺在地上打起滚来,其儿子拽起来李某某,李某某从邢某丙家出去之后在街上还骂其。 5、证人邢某丙证言 2012年1月18日20时左右,邢某乙、李某某与邢某甲、邢某丁等人来到其家调解矛盾,邢某乙与邢某丁二人争执时,邢某乙起身往前上了一步,邢某丁迎上来往后推了邢某乙一下让他坐下,李某某用手打了邢某丁的背部一下,邢某丁与李某某打了起来,邢某甲也过去帮邢某丁打李某某,三人揪拽着从其屋里打着跑出去了。 6、安阳县公安局马家派出所情况说明一份 经多次找现场证人周某某、刘某某,但因二人外出打工未能找到。 7、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抓获经过一份。 证明2013年3月6日晚上在安阳市彰德路与解放路交叉口抓获邢某甲并通知安阳县公安局马家派出所民警。 8、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 证明李某某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伤。 9、李某某伤情照片 10、户籍信息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因家庭纠纷殴打被害人李某某,致其轻伤,核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邢某甲辩称其不是故意打伤被害人李某某的,经查由被害人陈述、证人邢某乙、邢某丙证言均能证明邢某甲殴打李某某,故本院对被告人的该辩解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6日起至2015年9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 跃 审 判 员 张 婵 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
二○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艳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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