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行政裁定书 |
| (2014)郑行终字第104号 |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柴学章,男,汉族,1946年1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柴瑞欣,男,汉族,1975年12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柴金凤,女,汉族,1963年6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甄爱锋,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登封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韩志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龙涛,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柴学章因柴金凤诉登封市国土资源局注销行为一案,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13)登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柴学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柴学章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柴学章撤回上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柴学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岩 审 判 员 崔绍伟 代理审判员 侯 赟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宁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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