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鼓民初字第014号 |
原告刘楠,女,汉族,34岁。 被告陈瑜,男,汉族,51岁。 原告刘楠诉被告陈瑜离婚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及原告住所在开封市鼓楼区,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4月原告与被告因工作关系相识,同年8月8日双方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4月27日婚生一女陈某某。婚后长期分居感情不和,被告对原告一再实施家暴,在公安机关有备案。2010年3月19日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昌民初字第04228号民事判决,以夫妻感情未破裂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判决生效后,双方的矛盾日益恶化,原告认为,原、被告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法院判决: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陈某某由原告抚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自动放弃答辩权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4月27日婚生一女陈某某。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多次产生矛盾。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1年6月16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昌民初字第04228号民事判决书,以夫妻感情未破裂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时原告明确表示:坚决要求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至女儿满18周岁,每月按2000元计算。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2011)昌民初字第04228号民事判决书、询问笔录、工作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长期离家不归,对原告及女儿的生活不管不问,原告曾经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现在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予准许。因被告下落不明,对原告要求婚生女由原告抚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刘楠与被告陈瑜的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陈某某由原告刘楠抚养,被告陈瑜自2013年7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陈陈某某能独立生活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刘楠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承担150元(被告应承担部分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志宽 人民陪审员 张清良 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
二○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霍 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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