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汝刑初字第00335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XX,男,1967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国鹏、殷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日11时许,被告人谭XX驾驶无牌号三轮机动车,沿省道219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到汝南县梁祝镇大吴屯路口附近时,与赖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赖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谭XX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主要责任。赖某某驾驶非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另查明:2013年9月22日,被告人谭XX与被害人赖某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谭XX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计款173000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谅解,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被告人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汝南县公安局受理交通肇事案件登记表、立案登记表、事故现场堪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证人舒某某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本案属过失犯罪,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林 俊
二○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左龙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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