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驻民一终字第184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樊天义,男, 195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樊天兴,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周德学,湖北省正平法律服务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松,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姜成勇,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林现,男, 196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樊天义、樊天兴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樊天义、樊天兴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德学,被上诉人李海松及其委托代理人姜成勇,原审被告苏林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樊天兴承包的土地与李海松承包的土地,双方互换是否向发包方备案;二、樊天兴作为土地承包者是否知道其承包的1.2亩地与李海松承包的1.5亩地互换。上述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文 德 群 审 判 员 丁 辉 审 判 员 廖 化 宇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振 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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