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驻民一终字第26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常付德,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运成,男,194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上诉人常付德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3)上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因常付德租赁张运成房屋后又转租给了案外人陈金斗,陈金斗在租赁期内,房屋被锁门,造成陈金斗不能使用。陈金斗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上蔡县人民法院(2013)上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认定,常付德转租经张运成同意转让,故常付德将房屋转租给陈金斗的合同有效,驳回了陈金斗的诉讼请求。根据原审中常付德提供的两份租房合同,其中于2013年8月25日、2013年10月20日,张运成在与常付德的房屋租赁期内,又分别将本案争议的房屋,出租给徐晓武、梁贺宇二人,是否属实,原审未核实。二、二审中,张运成的亲戚向本院提交上蔡县卧龙街道办事处麦仁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张运成已于2014年6月病故。如张运成病故,依据法律规定,本案需要等待张运成的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3)上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 胜 利 审 判 员 丁 辉 审 判 员 廖 化 宇
二○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志 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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