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4)鹤民申字第32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晁海广,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运民,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晁海广因与被申请人孙运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鹤民三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晁海广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土地租赁合同关系是错误的,在并不确认被申请人主张委托代理关系成立的基础上,形成被申请人对涉案土地的事实占有,严重侵犯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孙运民答辩称,申请人只起到引荐作用,承包费是我出的,2009年9月10号通过村委会调解,已经一次性付清,鸡场已没有他的钱,请求公正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晁海广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晁海广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郭 超 审 判 员 魏晓华 审 判 员 翁仙峰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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