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卫执字第18号 |
申请执行人魏振宇,男,195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樊学民,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卫民初字第5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15日前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樊学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4215元(其中包含本金221000元、执行费321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赵 荷 莲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戴 远 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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