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开民初字第4332号 |
原告过乔,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祥杰,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小明,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陈秋霞,女,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保民,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胡泊,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过乔与被告陈秋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过乔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祥杰、被告陈秋霞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保民、胡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2月19日,原、被告经人介绍在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经常以做工程需要钱为借口,要求原告为其借钱,通过原告自己的朋友和办信用卡形式为被告借款多达100多万,但该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全部是被告自己使用,生活所需的水电费、电话费、网费等都是原告支付。被告在保管原告工资卡期间,长达四年拒绝向原告女儿支付抚养费(注:原告与被告系二婚,结婚前原告每月需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经多次协商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所借的债务。 被告陈秋霞辩称,同意离婚,若离婚,要求分割财产。 原告过乔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河南新民盛实业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明2011年12月8日原告为被告借款14万元,用于被告经营;证据2、2008年元月2日借据复印件一份,2008年12月17日借据一份,证明2008年元月2日被告借款3万元及2008年12月17日被告借候喜安2.5万元,两笔借款系夫妻婚前债务,应当由被告自行承担;证据3、信用卡消费明细,系复印件,证明原告办理五张信用卡,全部用于被告消费,共计255 482元,该部分支出应当由被告承担;证据4、文字材料一份,证明在2010年原告给被告借款40万元,用于被告接工程,该部分借款应当由被告承担;证据5、工商银行转账凭证一份,系复印件,证明被告为华云宾馆装修工程投标,原告向刘新平借款50万元,全部用于被告支出;证据6、借款说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告共向外借款147万元,全部用于被告个人支配。 被告陈秋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该债务已清偿;证据2、2008年元月2日借据系复印件,且系婚前债务,该债务已清偿,2008年12月17日系婚后财产,该债务已清偿;证据3系原告单方制作,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证据4不予认可,系原告本人所写,与事实不符;证据5与被告无关;证据6系原告本人所写,与事实不符。 被告陈秋霞为支持辩称,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12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证据2、收据和支付凭证4张,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为购房向单位河南省体育服务中心缴纳了房款;证据3、保证书一份,证明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属导致离婚的过错方。 原告过乔对被告陈秋霞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该房产系原告婚前财产;证据3为让被告不生气所写,并无婚姻过错。 本院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对本案证据作如下分析认证:原告过乔的证据1、4、6不能证明其所要证明的内容,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证据2、3、5均系复印件,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陈秋霞的证据1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陈秋霞的证据2、3不能证明其所要证明的内容,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根据上述证据及庭审查证,确认以下事实:原告过乔与被告陈秋霞在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书,结婚证字号郑金结字000812364。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主张夫妻债务,被告主张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本案不予处理,原、被告双方可另案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过乔与被告陈秋霞离婚。 二、驳回原告过乔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被告陈秋霞负担一百五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崔 敏
二○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付若楠 |
上一篇:王振武与新乡金灯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