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80号 |
罪犯夏斌,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1日作出(2010)卫滨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09年12月7日起至2014年12月6日止。宣判后,2010年5月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夏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夏斌于09年9月14日23时许,在新乡市朱召市场网吧内任网管时因故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引起打架。期间夏斌手持一把水果刀将被害人刘某某捅伤,损伤程度为重伤。 罪犯夏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4次,记功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夏斌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夏斌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夏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7日起至2014年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员娜娜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靳 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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