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746号 |
原告河南省新密市园艺场,住所地新密市刘寨镇云岩宫。 法定代表人苏福庄,该园艺场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炎敏,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双来,男,现年56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新密市园艺场诉被告王双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新密市园艺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72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振伟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劲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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