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492号 |
原告赵某某,女,出生于1991年1月15日,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出生于1983年8月10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振伟
二○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劲松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