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新民初字第632号 |
原告李某某,男,1975年1月2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贾贾某某,系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女,1976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系鲁山县某某法律服务所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运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贾某某、被告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诉称,李某某与董某某2011年7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关系一般。因与被告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发现与被告性格严重不合,兴趣爱好各不相同,常为琐碎小事生气而冷战,现已无法维持夫妻生活,要求与董某某离婚。 董某某辩称,与李某某的感情良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与董某某2011年7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由结婚证、检查报告单及庭审笔录以证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与董某某相识、恋爱、结婚,说明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家庭琐事等问题生气,但仍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双方今后应多加沟通,互相理让,互相关爱。为促使双方和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李某某与董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董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运涛 二○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尚海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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