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942号 |
原告王某某,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利云,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贾松峰
二Ο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晓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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