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中民一初字第767号 |
原告王建,女,汉族, 1971年7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超,系原告之丈夫。 被告谢志龙,男,汉族,1977年6月22日出生。 被告河南龙泰贸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谢志龙,男,汉族,1977年6月22日出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代表人陶韬。 委托代理人白金权,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建与被告谢志龙、河南龙泰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建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建撤回起诉 。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慧 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晓 梁 |
上一篇:姚峰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